问题 | 追讨美国遗产成功索报酬 口说50万依法难获取 |
释义 | 原告方良诉称自己给亲戚追讨回了被美国人侵占的遗产,亲戚应履行当时答应支付的50万“遗产追讨费”,但是这笔钱却石沉大海,索要无望,遂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常州新北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良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良的妻子管丹萍有一个伯父早年移民美国,但一直没有结婚生子,于2001年时病故。其伯父生前居住在纽约,有一份还算不错的工作并在该企业拥有部分股份。退休后,每月津贴1200余美元,再加一处房产,这些折合人民币大概有250万元。对于这笔财产的归属管伯父生前早有打算,已经立好遗嘱写下三个继承人,并委托自己的律师,同样是华裔的秦某办好身后事宜就撒手人寰了。而这三名继承人就是管丹萍的三个哥哥,一直本分务农的管家接到了从美国发来的律师函,秦某在函上写明要求对方提供管家的家族谱以备向美国法院提出继承遗产申请。天下掉下了如此大的一块馅饼,管家全家高兴了好几天,但随后的问题也来了,谁都不可能去美国一看究竟,而家里都是农民,没喝过多少墨水,美国的继承法对他们来说简直就是天外来书,没有人弄得明白。秦某究竟能不能替他们申请成功一切都是未知数,目前所做的也仅仅是按照秦律师所说得把族谱准备好了寄过去,剩下的也就只有等了。 然而,这一等就是一年半,大洋彼岸一点音信都没有。管家人开始急了,但也没什么办法,这时他们想到了妹婿方良,方良以前是做会计的,对于管家人来说他算是家里最有文化的了,于是希望他能想想办法把这个事搞清楚。方良见家里人有“难”便一口答应了下来。从2003年10月开始到2005年6月陆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领事馆寄了十多封信。随着时间的推移,遗产继承还是没有消息,方良便单方面认为管伯父的遗产是被秦律师侵占了,于是信中的措辞也越来越激烈,甚至对素未某面的秦律师以“案犯”相称。但驻美国领事馆并未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应。虽然方良的去信没有等来消息,但管家的遗产却有消息了,2005年下半年,美国方面来函通知管氏兄弟领认遗产并办理相关手续。事情并不是方良所猜测的遗产被秦律师所侵占,只是法律程序需要时间而已。[page] 管氏三兄弟领来遗产后就开始实行分配,因为遗产中没有管丹萍的名字,所以方良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方良越想越窝火:“你们不是答应我讨来遗产后给我20%的报酬的嘛,现在拿到钱就翻脸不认人啦!要不是我鞍前马后的跑,你们这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手呢!”管氏兄弟面对方良的质问有点纳闷,“什么20%?我们什么时候答应你的?”管家兄弟暗暗一算,20%的遗产可是50万呐!“你胡说什么呢,当时找你帮忙打听是有的,但你好像也没做什么有用的事吧!”管家兄弟有些急了。“你们过河拆桥,那好,法庭上见!”方良看管家人没有一点给报酬的意思撂下这句话就走了。 2007年5月,方良来到法院,向法庭出具了自己向外交部、领事馆写的几封追讨遗产信件的复印件并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猜测和捕风捉影的所谓证据,证明自己在管氏继承遗产的背后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当法庭要求他出具当时管家答应给予20%遗产的证据时,方良称并无书证,只是口头约定。法庭传唤管氏兄弟到庭,但他们三人都对此事予以否认,并称他们并没有让方良追讨遗产只是让他打听打听。后法院经充分调查审理认为,管氏兄弟已经继承了国外伯父的遗产,虽然方良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向有关部门发函,但并不能证明管家向他承诺了20%的遗产追讨费,故方良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报酬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方良的请求。 随后,记者又就国内居民继承国外亲属遗产的相关事宜询问了有关律师,律师解释:在美国,中国公民继承美国亲属的遗产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即:以法院判决(指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美国死亡的案件)和请求有关机构(银行、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查对、确认(指对存款、股票、债券的继承)1、对于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美国死亡的,应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继承遗产;2、对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请求银行、公司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无论用那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都必须向承办机构出具有关的公证书,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如继承人与死者是夫妻关系的,要出具结婚证明书;继承人与死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提供出生证明书;在合法继承人中若有放弃继承权者,要有放弃继承权证明书等,这些公证书制成后,再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发往美国使用。[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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