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
释义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2个月 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第1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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