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 (一)房屋征收条件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第八、第九条确定: ![]() 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1、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三)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法律网小编在上文为大家介绍了房屋征收条件的相关内容。房屋征收条件为: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如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等。房屋征收符合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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