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冒领拆迁款接受安置法院调解房主获补偿 |
释义 | 中国法院网讯7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某享有丰城矿某局丰城汽车修理厂院内某号住房租赁证房屋的置换及补偿权,被告周某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补偿原告熊某生人民币45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日丰城市洛山矿某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铁指住宅区13栋1号房屋分配给原告熊某生居住,并颁发了某号住房租赁证。1998年2月因原告下岗外出打工而将该房长期出租给被告周某居住。直到2008年3月,原告才知道该房已拆迁,且丰城市洛山矿某局对该房进行了安置、补偿,被告周某以原告熊某生名义冒领了拆迁款69966元,并接受了安置。后双方就该房的置换、补偿等事由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在丰城洛山矿某局获得的拆迁安置费69966元,并判令该房的置换指标归其所有。 庭审中,原告方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又合法。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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