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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执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释义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现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执业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执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执业考核,是指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拆迁单位的经营服务表现、工作业绩、人员管理、信用记录、遵纪守法、获受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单位执业考核工作。拆迁单位执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拆迁单位应当按时提出年度执业考核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流程
    第七条 拆迁单位申请年度执业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执业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原资格证书正、副本;[page]
    (四)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拆迁工作人员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业绩报告;
    (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拆迁单位年度执业考核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委员会成员构成及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拆迁单位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其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处理信访、安全管理、信用等级、信用记录情况,以及对项目经理和其他拆迁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1至3月统一受理拆迁单位上年度执业考核申请,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第十二条 对新取得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应当按实际月份进行考核;不满6个月的,在次年一并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规则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的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59分(含59)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二)伪造、涂改、转租、转让资格证书;
    (三)不认真执行委托拆迁合同条款,给委托人或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
    (四)不按规定接受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不遵守拆迁执业规范和文明守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不重视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引发3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达两次以上;
    (八)不按时提出年度执业考核申请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
    (九)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fgj.gov.cn)或其它指定发布媒体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并在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副本上分别加盖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戳记。[page]
    第十六条 拆迁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房屋拆迁工程招投标、资格证书验证、信用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经考核为优秀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给予激励:
    (一)在拆迁行业的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在行业协会的信用等级评定中给予加分;
    (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四)按规定可以给予的其它鼓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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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