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写遗嘱人能是见证人吗 |
释义 | 一、代写遗嘱人能是见证人吗 代写遗嘱人能是见证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1.代书遗嘱时,遗嘱人不具有相关的行为能力; 2.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非病危情况下,不得以口头订立,必须书面订立; 3.遗嘱人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的; 4.伪造、篡改的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三、遗嘱的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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