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法律法规溯源 |
释义 | 199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公布 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1994年7月 《房地产管理法》出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出台,并于次年5月实施,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颁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条款 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 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12月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5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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