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下达2008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通知 |
释义 | 枣建房字〔 2008〕10号 各区(市)建设局、发改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关于下达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通知》(鲁建房字〔 2008〕16号)精神的要求,现将我市2008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事关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市)在房屋拆迁中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拆迁计划管理,严禁违规拆迁事件的发生。 二、为做好与《物权法》的衔接,本次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主要是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危旧房改造等公益性拆迁项目。凡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达不到“四合法,两到位”(拆迁项目、主体、程序和补偿标准合法,补偿资金和安置房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各区(市)要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加大拆迁安置房管理力度,满足拆迁安置工作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各区(市)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拆迁中的作用,确保拆迁项目顺利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安置房户型图、搬迁户排序、新、旧房屋评估价格、拆迁工作流程等全部上墙,使广大被拆迁群众一目了然。 四、认真落实拆迁信访责任制和拆除安全责任制,杜绝新拆迁项目上访事件的发生。凡拆迁矛盾突出,安置房不落实,信访案件较多的区(市),一律不批新拆迁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人要建立针对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信访责任制,加强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各区(市)建设局要加强对拆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防止房屋拆除事故的发生。 附: 1、2008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 2、2008年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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