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刑诉法第106条是关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诉讼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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