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怎么样判刑 |
释义 |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怎么样判刑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条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可以构成累犯吗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构成累犯。法律网提醒您,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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