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案 |
释义 |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海南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生,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测(即戴文泽),男,一九六九年三月四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平,男,一九七0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 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戴文卫,琼山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卫,男,一九七四年六月九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苏庆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翔,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代学富(即戴学富),男,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北官西村六队人,住该村39号。与四上诉人系父子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琼山市铁桥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淑章,该社主任。 上诉人戴文生、戴文泽、戴文平、戴文卫因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文卫等四人请求判令撤销的琼山房字第D00088号房屋所有权证,是由琼山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签发的。因此本案被告应是琼山市人民政府。故戴文卫等四人以琼山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显属被告主体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而原审法院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显然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琼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潘文壮 审 判 员 龙籍忠 代理审判员 吕丽霞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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