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产开发公司侵权纠纷案 |
释义 | 上诉人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元、委托代理人刘晓海、李哲;耿广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拥军;西平县酒店乡朱仓庄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任书芳、林圣堂;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西平发源玄武岩采石厂委托代理人刘晓海到庭参加诉讼。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蜘蛛山玄武岩矿经传唤未到庭。 二审上诉期间,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具函本院。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述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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