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