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 |
释义 | 1、也称:“共用部分持分权”, (1)共有部分规定为任意性规定。 (2)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管理约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特点 共有所有权与一般共有所有权的比较 3、共同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 (2)共同部分之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注意:不包括变更的改良和修缮) (4)依据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的义务 (5)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的义务, 如,专项维修费用(物管条例7A) 案例: 伍某诉深圳市新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新浩城花园广告宣传虚假案 案情介绍 新浩城花园之楼盘广告宣传材料及销售人员声称“空中花园”可供业主享用。伍某在购房以后,发现售楼书中所说的空中花园送给了个别业主,其他业主根本无法进入“花园”; 另,开发商随意改变楼宇结构,将原属于业主共有的裙楼二层平台私建为桑拿按摩包房、员工休息场所、单车车棚等。伍某遂以侵害所有权及拆除非法建筑为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判决及其理由 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如果伍某认为空中花园已转售或送给了其他业主,侵犯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应另行向侵害其所有权的侵害人起诉。 伍某的拆除非法建筑之请求应依法另行解决,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 商品房销售与虚假广告所涉及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专有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第3条第1款)销售的广告部分;其性质为属于要约邀请,因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2〗对共用部分持分权(如会所)或特别基于业主身份而承诺其享有的权利(如迁入户籍)的广告部分;是向特定的主体(购买了房屋的)作出的承诺。构成要约。 另,应注意:任意性条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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