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付经济补偿金纠纷应当仲裁前置 |
释义 |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集团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争议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规定已经将因劳动关系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范围特定化――与工资欠条类似的债权凭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原告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原告在未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结果应当是驳回起诉。 综上,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具与工资欠条类似的债权凭证,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尚存在争议,双方纠纷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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