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之诉侵权之诉还是合同纠纷 |
释义 | 原始股投资者主张权利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投资者可能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有的投资者可能是要求确认其股东的地位,向法院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有的投资者可能会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有的发行公司存在回购的承诺,或者是分红的承诺,投资者可能要求公司履行承诺,这种承诺作为一种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能说它是无效的。面对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怎么判决?如果确认投资者的股东地位或者判决公司履行回购承诺和分红承诺,意味着承认股份转让是有效的;如果判决公司侵权,又意味着转让是无效的。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能遇到这样的矛盾,需要通过细则加以明确。 第二个问题,就是债券转为股权的情形,如何适用四部门《通知》精神。公司最初没有发行股票,而是发行了债券,每个月给投资者一定的利息,到了一定时间没有办法继续支付利息,债券全部转成了股票,这种情况如何适用四部门《通知》,也值得探讨。 最后一个问题是,法院可能因为不确定股票受让人已经超过200人,因此暂时不予受理案件。法院可能要求律师证明股票受让人已经超过了200人,律师一般拿不出来这个证据,这可能会成为有关机关推诿的理由,这不利于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应该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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