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质权的生效 |
释义 |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按照这条规定?,?书面质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其意欲设立的物权与债券上的约束力?。?如果出质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无请求其交付的权利?。?由于合同还未生效?,?出质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押责任?。?这对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取得是很不利的?法。 《物权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其中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其含义是: 第一?,?动产质押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者期限?。(见《物权法》第15条?法。) 第二?,?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就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否则将构成违约?。 第三?,?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押权成立暨生效?,?债权人始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甲欠债100万元?,?甲与乙于2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1辆汽车质押?,?2月5日甲将汽车交付与乙?。?本例中?,?甲与乙的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月1日?,?如甲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法。?而质权的生效日期则是2月5日?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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