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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权责任法加大私财保护 难以根治强拆
释义
    城市房屋的拆迁历来是个难题。
    当唐福珍为抗拒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的拆迁执法而点燃自己的那一刹那,有多少人感叹物权法的羸弱和拆迁管理条例的强势。
    2009年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司法又该如何应对?1月19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刘晓军。
    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权
    刘晓军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多次明确规定保护私人财产权,如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明确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属于上述民事权益,当这些权益被侵害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4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刘晓军认为,民法通则、物权法主要是从正面规定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而侵权责任法则是从另一面规定财产权被侵害时的救济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财产权被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其中在实务中用得最多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始终是一个难题。
    刘晓军说,侵权责任法试图化解这一难题,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又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时确定赔偿数额的4种方法,即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在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且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时按照其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当无法依据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并非任何侵害都要赔偿
    刘晓军说,并不是给他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任何情形,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事实上在某些情形,即使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可能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法律责任。[page]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承担责任;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强制拆迁问题恐难解决
    刘晓军表示,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并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但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前,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法律恐怕仍然难以解决强制拆迁的问题。
    目前,强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虽然普遍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规定明显相冲突,虽然立法法也规定了解决这种冲突的途径,但毕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仍然有效,依然是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的法律依据。
    “只要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强制拆迁就很难依据侵权责任法直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更谈不上确定拆迁者的侵权责任了。”刘晓军说。
    引用法条:
    [1]《法制日报》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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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