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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语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①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③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④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座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一)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证书格式(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共同代理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引用法条:
        [1]《安置协议》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4]《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
        [5]《公证程序规则》第三条
        [6]《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
        [7]《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
        [8]《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
        [9]《公证程序规则》第七条
        [10]《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
        [11]《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
        [12]《公证程序规则》
        [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8]《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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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