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二) |
释义 |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除少数学者完全否定保险法学》1997年第4期,第14页。有学者认为,第三人须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方能构成“故意”,本文不采这种观点。 [50] 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6页。 [51] 参见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1996年第2号),第248页;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3页。 [52] 参见施文森:“保险人对国家之代位求偿”,载于《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七期(2003年7月),第696-700页。 [53] 参见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2页。 [54]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97页。 [55]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85页。 [56]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7-138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 汪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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