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之于众,卫生部相继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以配合这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条例。卫生部出台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用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 这些后果,包括从一级医疗事故的死亡、重度残疾等,到四级程度较轻、但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原来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也被列入最轻量级的医疗事故之中,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恒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轻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 这个标准是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进行评判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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