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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事故原因不明拒赔败诉
释义 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原因不明确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支付周先生3万余元修车费的判决。
2004年3月22日,周先生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一年的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同年4月6日凌晨,李某驾驶周先生的车行至一路口时与一广告牌相撞,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雇大陆汽车俱乐部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北京的通告》中“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的义务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而周先生称,车辆出险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完全符合“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条款的规定。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内容不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是受行政处罚,并非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现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出险后移动车辆均无禁止性规定,所以驾驶员当时移车行为并不违法。
二中院经审理认 为,周先生的车辆于凌晨发生碰撞后雇用救援车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其已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未违反保险条款和通告规定精神。同时保险条款亦未规定车辆必须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后方能拖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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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