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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易主未通知 保险公司拒赔偿
释义 近日,福建省福建的张某,并在交警部门办理过户(迁出)登记手续,原牌照被收回,并领取了临时车牌号。随后罗某随车前往广东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过户(迁入)登记手续。在前往广东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罗某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车主未事先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从交易之日起,风险责任已转移给张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车辆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罗某并未履行“事先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罗某提出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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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