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后,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12月1日,江西省江西兴峰石灰石矿工作。2004年9月27日,铅山县兴峰石灰石矿发生塌方事故,造成董明喜、苏前林、周金火三位雇员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上饶市分公司研究决定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三位雇员在事故中死亡,符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且时间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应当支付9万元保险金。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保险合同中原告营业场所、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之规定,即三位雇员的事故发生在铅山县兴峰石灰石矿,而该矿并不属原告所有,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原告的营业场所至今未发生变化,而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原告雇员的工作范围,因此,被告拒赔理由不足,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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