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案是否购成保险诈骗? |
释义 | 案情简介:甲几年前在某保险公司当业务代理(有业务就交到保险公司,从中提取佣金),近三年里,甲常用假保单骗取保费,据为己有,累计近20万元。其中一半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一半用于个人消费。但家人对这些都不知情,一直以为甲的收入是甲劳动所得。 甲去外地办事时,妻子乙多次替甲送保单给客户,其中就有假的,那是甲事先备好的几份空白假保单放在家里,甲通过电话教妻子填写的,落款人的名字系甲编造,甲却骗妻子乙说:那人是公司的内勤,保单是在公司取来的。乙曾与甲一起去过那家保险公司,曾见过很多内勤,但并不认识。乙也曾单独替甲取过保单(真的),内勤叫乙填,乙表示不会填,后来是内勤填好后,由乙送给客户。乙也见过保险公司的人送空白的保单(真的)给甲,甲自己填好后送给客户。乙并不知道保单还会有假的。 事发之后,甲乙二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问题:甲、乙是否涉嫌保险诈骗? 解答: (一)本案中,甲与乙均不会涉嫌保险诈骗罪。理由是:根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规定,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本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甲与乙均不具备本案的犯罪主体资格。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如果该保险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则甲的行为涉嫌侵占罪。 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乙确不知情,也就是说乙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她也就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被其夫甲利用而侵吞保险公司财产。根据《刑法》第16条和 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需要乙和其夫甲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此时乙不构成犯罪,否则,乙将成为贪污或侵占罪的共犯。 附:《刑法》的相关条文摘要: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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