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下发通知,为切实保障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对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日照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月增165元,二级伤残月增160元,三级伤残月增155元,四级伤残月增15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个体工商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日照市享受以上三项工资、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待遇水平分别达到了1263元、932元和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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