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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
释义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保险法中已规定了对保险金的处理则依协议。如果未规定则归被保险死亡时的夫或妻所有。综合两种方法,以姓名加夫或妻的指定方法更为全面,且更确定,值得我国立法时借鉴。
    2、对子女的指定。子女可以指定姓名,也可以指定类别,这两种方法均有优缺点,以姓名指定子女,受益人易分辨,但除非投保人记得,否则受益人指定后出生的孩子将被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依类别指定的方法可以避免这种缺点。类别指定是将若干人作为特定群体指定,而不单独列出。⑤
    3、对其他受益人的指定。除以上对夫或妻、子女的指定外,被保险人还可能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如指定某公益团体、某好友为受益人等。以明晰、确定为目的的指定应满足以下原则:第一,确实反映受益人的现行环境。第二,确实反映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在此基础上采取细节描绘等方式将受益人确定出来。[page]
    三、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根据前文对受益人所作的分类,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来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更呢?
    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⑥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了。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
    1、受益人同意变更。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虽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也可以变更受益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后,指定原受益人赖以存在基础就消失了,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受益人。
    在受益人的变更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谁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二,变更受益人的方法。第一个问题和前文所述一致,主要研究一下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之规定,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批注。可见在我国,受益人的变更采取的是变更人通知加保险人批注保单的形式。依此方法,有一个问题需探讨:
    有效的受益人的变更是否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定方法?如果必须严格遵守,那么变更行为须同时满足书面通知,保险人批注两个条件始能生效。如果不需严格遵守,那么变更人书面通知后变更即可生效,即使保险人忘记或迟延批注也不影响变更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能够做到后者已足够。因为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并非和保险人协商的合同内容,因而无需双方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批注行为也不产生同意变更的效果,他没有权利去审查和否定被保险人所作的变更。批注既非保险人的职务行为,也非为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的行为,只是对被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一种证明。因而只要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将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书面通知了保险人,该变更就应当生效,而不应受保险人批注的影响。
    以上是我国有关受益人变更方法的分析。从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状况看,采取这种较为保守和稳妥的方式还是必要的。但是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该种书面通知加保单批注的变更方法已经受到了冲击。比如在美国,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无需提交保险单,仅凭书面通知就可以了,保险人采取归档的方式予以确认⑦这种方法对提高保险业的工作效率是大有好处的,值得我国借鉴。
    四、受益人对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我认为该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因之只保留在被保险人故意的前提下,有时过失行为也可能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这就需要作出具体分析: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丧失受益权。有些学者认为受益人出于过失行为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伤害不应丧失受益权。⑧这种看法不足取,被保险人之所以指定其为受益人,首先因为他与自己有一种或亲或友的联系,自然对其信任,这是前提。在被指定成为受益人后,他虽不负有某种法定义务,但至少应当对被保险人更加关爱,所以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其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触犯了刑法,他的受益权应当丧失。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如果是故意行为,除受益人为正当防卫或受益人无行为能力的外,均应丧失受益权。过失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轻伤的则不应丧失受益权。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期限很长,其间难免发生受益人非因主观故意而造成的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这不应当影响其受益权。
    放弃受益权是指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做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对于放弃受益权的个体规定,我国《保险法》并未涉及。笔者认为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应向保险人做出。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只有放弃的表示向保险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向其他人做出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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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