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解除合同法定事由研究(四) |
释义 | 六、关于完善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制度的建议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危险增加的规定尚不完整,也不完善。笔者认为应立足保险业的国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构建科学合理的危险增加制度。以下是笔者的几点建议: 1、明确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为: (1)危险重大增加达到影响保险法,1997,第203页;转引自徐卫东、高宇:《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3月第2期,第71页。 [87]徐卫东、高宇:《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3月第2期,第71页。 [88]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343页。 [89]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22页。 [90]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22页。 [91]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22页。[page] [92]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79页。 [93]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72页。 [94]徐卫东、高宇:《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3月第2期,第74页。 参 考 文 献 中文书目 [1]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版。 [2]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3]郑云瑞:《财产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4]张晓永:《人身保险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5]邓成明:《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6]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3版。 [7]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8]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中文期刊 [1]韩世远:《根本违约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 [2]杜焕芳、王吉文:《试论根本违约制度》,学术交流,2003年第1期。 [3]周新军:《关于根本违约及其与大陆法系相关违约形态的比较研究和思考》,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 [4]韩世远:《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5]陈任:《中英合同法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6]于定明:《论情事变更制度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3期。 [7]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8]樊启荣:《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9]李新天、汤薇:《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10]卫新江:《投保单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 [11]陈猷龙:《说明义务》,赖源河主编《商事法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12]徐卫东、高宇:《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3月第2期。 [13]马海霞:《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外文书目 [1]Clive Turner,Australian Commercial Law,Lawbook Co.,2005,25th edition. [2]Claude D.Rohwer,Gordon D.Schaber,Contracts,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影印注释本)。 外文期刊 [1]Alberto Monti & ICER,The Law of Insurance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olicyholders’ Rights,Global Jurist Topics ,2001,Volume 1,Issue 3。 [2]Leonardo Graffi,The No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in the Light of CISG case Law,Revue de droit des affaires internationales/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Journal,2003,No.3,(Forum Europeen de la Communication)Paris。 [3]Kate Lewins BJuris,Simon Lo Bcom,Striving for Equilibrium:A Critical Analysis of Section 54 of The Australian Insurance Contracts Act,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June 2003,Vol.10,No.2。 [4]The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cottish Law Commission,Insurance Contract Law,18 January 2006, http://www.lawcom.gov.uk/insurance_contract.htm。 [5]Jurgen Basedow,Insurance Contract Law as Part of an Optional European Contract Act,ERA Forum,2003-2。 [6]Bernard Larocque,Nullity of an Insurance Contract and Criminal History:Clear and Specific Questions Must Be Asked,In Fact and In Law,March 2005。 引用法条: [1]《民法学》 [2]《保险学》 [3]《说明义务》 [4]《保险法新论》 [5]《美国合同法》 [6]《保险合同法》 [7]《保险法概论》 [8]《财产保险法》 [9]《人身保险法》 [10]《根本违约论》 [11]《民法债编总论》 [12]《海上保险法论》 [13]《保险契约法论》 [14]《英美契约法论》 [15]《略论保费的本质》 [16]《保险法基础理论》 [17]《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18]《诚实信用原则二题》 [19]《试论根本违约制度》 [20]《保险论文集(二)》 [21]《商事法争议问题研究》 [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23]《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 [24]《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5]《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 [26]《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7]《投保单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28]《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 [29]《根本违约的价值定位和构成研究》 [30]《英国法律视野中的保险保证条款》 [31]《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 [32]《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研究》 [33]《中英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比较分析》 [34]《中英合同法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 [35]《论情事变更制度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6]《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7]《关于根本违约及其与大陆法系相关违约形态的比较研究和思考》 [38]《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39]《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兼评我国第27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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