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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释义
    今年7月9日,本报一篇题为《肇事司机负全责就无法享受医保?》的新闻,报道了一对婆媳在一次车祸中同时失去左下肢,高额医疗费、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使其全家生活举步维艰的事,引起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的关注并作出批示:“请肇庆市中院关心此事,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一场车祸婆媳同失左下肢
    2007年11月14日,被告高红驾驶赣MO4684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肇庆市大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五金批发市场路口时,货车失控冲入东侧的五金批发市场路口,碾压原告林芳转、莫桂儿的下肢,造成原告林芳转、莫桂儿两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芳转被送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7天,支付医疗费35071.60元;原告莫桂儿则被送至肇庆市中医院治疗,共住院77天,支付医疗费36677元。被告高红代莫桂儿支付了医药费6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莫桂儿支付了医药费2000元,代林芳转支付了医药费6000元。
    经广东西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芳转左下肢的伤残程度为五级,右足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莫桂儿的伤残程度为五级。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高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查,新龙公司是赣MO4684货车的车主。2007年5月30日,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高红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两被告公司不到庭应诉
    肇事司机高红在支付6000元之后,再也无力赔偿后续的医药费。林家婆媳一纸诉状将高红、新龙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2007年12月4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分别于2008年1月22日、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新龙公司、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
    强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案情发生后,肇庆中院派员与端州区法院的领导和主审法官一同前往伤者林芳转家中慰问。端州区法院根据她们的实际困难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一是与端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沟通,由公职律师为其代书申请,法院决定免收其负担的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二是建议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端州区法院将尽快对被告保险公司作出先予执行措施,尽可能强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两原告部分款项;三是对查扣肇事车辆及早拍卖变现;四是向端州区劳动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安排原告莫桂儿的丈夫就业,以解林家之困。林芳转一家深为感动,连声感谢当地两级法院的关怀。
    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page]
    在立案之初,虽然原告没有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但端州区法院仍体察原告的困境,同意其缓交全案的受理费9650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用足法律保护受害者权益,对莫桂儿以城镇人口标准计赔。莫桂儿是农村户口,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双东北顺景服装厂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也将其残疾赔偿金按广东省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及左下肢伤残五级、右足伤残十级计算,两原告各获得192180元的残疾赔偿。
    一审判赔共计50多万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考虑,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支付给原告林芳转、莫桂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12000元和1万元。经对该案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减除已由被告高红、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分别赔偿给原告林芳转、莫桂儿各25000元;被告高红分别赔偿原告林芳转、莫桂儿251770.36元、252800.33元;被告新龙公司对高红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7月初,端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随后依法将民事判决书分别邮寄送达被告新龙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林芳转、莫桂儿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截至本文发稿时,上述被告尚处于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故该民事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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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