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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理人人身保险
释义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也有其自身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10年乃至人的一生。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正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也存在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page]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三、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3.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l)死亡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继续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1)分红保险
    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page]
    (2)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何盈利分配的保险。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单独人寿保险。单独人寿保险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2)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3)联合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2人或3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四)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其中,个人年金也称为单生年金,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2.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为定额年金和交额年金。定额年金指每次给付额按合同规定的固定数额支付。变额年金指给付额按货币购买力的变化予以调整的年金。
    3.按照给付期间划分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短期年金。
    我国的个人年金险种具有如下特征:
    (1)被保险人生前享有养老金,其受益人也在被保险人死后可能领取保险金。
    (2)投保条件比较宽松。
    (3)交费方式多种多样。
    (4)养老金的领取时间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5)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方式灵活。
    四、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其承保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第二,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第三,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page]
    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常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住院医疗保险
    4、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给付保险金的形式。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承保因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及新生儿的死亡。
    五、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四是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
    两类最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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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