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思考 |
释义 | 费率问题决不仅是“收取费用的比率问题”,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龙头”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费率确定得科学合理,才能兼顾参保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费率征收方式灵活有效,才能方便企业参保,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论述,以与广大社会保障同仁商榷。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这里所阐述的,就是所谓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 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初衷,主要是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1)“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餐饮仓储、邮政电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等行业;(2)“中等风险行业”,包括房地产、体育娱乐、水利管理、轻工制造、建筑安装等;(3)“风险较大行业”,包括石油加工、化工制造、煤炭开采等。按照《通知》规定,这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主要是学习和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国家工伤保险的费率制度。据有关资料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现在有50多个费率,最高为工资的14.5%,最低为0.5%,每三年由厚生劳动省调整一次;加拿大对企业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20%左右,最高可达30%,对事故率高的企业给予惩罚,对事故率低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与职业病。[page]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在实际操作中的划分还不够科学,对工伤预防的促进作用还不甚明显。相反,苏州、上海等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大体统一的费率,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表明,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简言之,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细化”,还是应该考虑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实行“粗线条化”的费率制度,需要深入实际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推敲商榷。由于工伤保险理论、管理手段和水平,乃至管理队伍还远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的费率制度的成熟完善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除上述确定费率方式以外,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式和具体情况,还可以采取其它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和“吨煤提取”等方式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韩国等国家就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征缴方式。对工厂、商店等“连续事业”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征缴工伤保险费,对建筑施工企业等“有期限事业”则采取“按工程造价比例”预先提取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即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左右)确定工资基数,再按照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目前,这种确定费率的办法已被我国的湖南岳阳、福建厦门等地学习使用。湖南岳阳、福建厦门两地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在建筑项目立项之初就从工程预算中按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岳阳的提取比例是工程造价的20%的1.4%,厦门的提取比例为工程造价的20%的1%)。然后,按照“实名制”,从制度上实现了建筑企业流动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流动性大、参保工资基数确定难等实际问题,实现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应保尽保”,为这一高危行业织起了一张“无形”的保护网,有效地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吨煤提取”方式的原理与“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虽然“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还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那些流动性大,确定工资基数困难的单位,可以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确定科学合理的费率,并采取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征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费率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因为费率问题决不仅仅是“收取费用的比率问题”,它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龙头”问题。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费率确定得科学合理,才能兼顾参保各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征收方式灵活有效,才能方便企业参保,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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