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文 号:京医保发[2006]16号 标 题: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北京市北京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按两部委指导价规定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本市其他血液项目及血站供应价格: 序号 品 名 规格 血站供应价格 1 洗涤红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60 2 冷沉淀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50 3 浓缩红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00 4 浓缩白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40 5 辐照血加收 200ml 100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储血费每单位10元。配血费(包括血型与配血费)执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七、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级血站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各临床用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价格。 八、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本文件规定的洗涤红细胞、冷沉淀、浓缩红细胞、浓缩白细胞、辐照血加收等五个血液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试行一年。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