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扩大城镇医保覆盖面 |
释义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巩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医疗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的基础上主要用于门诊统筹。 通知要求,2011年要做好流动人员、新入学学生、新生儿等人群参保登记工作,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年度统一规范为自然年度,并据此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核定、待遇保障等工作。 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通知指出,其中原有12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比照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包括京津沪)。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的增加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在对城乡居民进行普遍补助的基础上,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同时,各地要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各统筹地区人均缴费最低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鼓励居民多缴费,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通知要求,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研究完善门诊统筹支付政策,重点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费用和一般诊疗费,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要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同时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分解就诊、重复收费等现象的发生。探索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等门诊大病待遇水平,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方法。 通知要求,巩固并稳步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2011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在整体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的基础上,基金支付重点向大病患者倾斜。[page]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制度。根据居民医保年度缴费的特点,加强月、季、年度基金运行分析,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既要避免基金结余过多,也要防止当期收不抵支。建立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报告制度。 通知还要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发展,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逐步建立制度统一、标准分档、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做到各类人群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运行安全,实现制度平稳过渡;逐步探索做好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不同人群间待遇水平的平衡衔接,避免待遇差异进一步扩大,2011年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加强医疗保障体系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做好居民医保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与居民医保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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