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公示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申请公示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前的最后一位持票人。公示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示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同时通知人民法院催交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 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主张,权利的宣告程序为: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的一般程序审理确认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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