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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公告的判决
释义

1、 提出的问题
    

催缴停止支付公告的有效期与票据到期日之间存在不连续的联系。由于票据转让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票据多次背书后,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利益相关者往往不知道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是谁,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其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知道该汇票已被宣布在汇票承兑到期日前停止付款。但是,由于票据的到期日可以长达六个月,国内票据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60天,因此,当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限届满时,票据承兑尚未到期,当持票人得知其票据被公开催告时,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没有提及,但在《特别公示程序》一章中有规定。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如诉讼原因、如何确定诉讼性质、是否应当撤销除权判决、是否应当撤销除权判决等,诉讼的特点是什么,以及如何与公示程序衔接
    

III.对撤销除权判决效力的诉讼性质的理解
    

撤销诉讼性质的确定涉及本次诉讼是否需要撤销原除权判决,这是审判前需要解决的疑点。因此有必要先进行理论探讨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将这一规定解读为撤销诉讼,这导致人们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法律性质的理解有些混乱,让人觉得这一诉讼的上诉只能是撤销除权判决。在实践中,对于诉讼是特殊程序还是诉讼程序,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撤销诉讼不应解决权利纠纷,而应只审理是否应当撤销除权判决。原因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诉讼是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应当遵循公示催告制度的目的和目的。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诉讼的目的是撤销无权判决,恢复被宣告无效的票据的效力,但公示程序本身并不能解决票据的实体权利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诉讼是一种普通的诉讼制度,应当适用于诉讼制度,而不是完全局限于公示制度的目的和目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9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第二种观点应当正确。撤销行为虽然涉及票据之间的关系,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但它属于普通诉讼制度。撤销诉讼的立法意图是赋予利益相关方请求法院使用司法权裁决双方之间的法案争议的权利。提起撤销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恢复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确认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如果我们仅将撤销行为定义为一种特殊程序,仅在不确定权利的情况下尝试是否撤销除权判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想要确定其法定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并行使其票据权利,它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立法的初衷
    

因此,撤销效力诉讼不仅是为了解决原除权判决效力的撤销问题,但也要围绕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来审理票据权利纠纷
    

,因为撤销诉讼是票据纠纷诉讼,其根本目的是恢复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确认和行使真正的票据权利
    

在审理票据纠纷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做出除权判决后,账单仍未支付。第二,在作出除权判决后,账单已经支付。在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要求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当账单尚未支付时,原告的要求是消除除权判决的效力。法院判决确认票据权利人有权为该票据提起诉讼。在支付票据后,我们还应区分付款人是否有过错,并根据不同的诉讼事实和主张作出判断。依法善意支付票据的,视为已经支付票据法意义上的款项,票据关系不再存在,法院应当按照侵权责任原则判决;付款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判断,认定其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有效支付,付款人的票据债务不消灭的,确认票据实际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支付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以上是关于如何撤销公告效力和除权判决的相关知识。由于公示催告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仅以程序确认实质性事实的方式处理,且催告期限短,完全有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持票人不能在无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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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