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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释义

各国对公示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要求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也不同。例如,在德国,可以申请公告的事项相当广泛。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死亡宣告公告;(2) 不包括土地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公告;(3) 不包括各种债权人的公开传唤;(4) 证券失效公告在上述四类中,第一类和第四类由大多数国家共同规定。然而,对于第一类,即宣告死亡,许多国家在公告程序中没有规定,而对于第四类,德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券种类非常广泛,包括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无记名证券、,抵押证券土地债务债券和定期土地债务债券、股票、商户指示证券、提单、仓单、货物证券、运输保险凭证、托运凭证、保险单等在日本和中国台湾,有许多事项可以申请公告。例如,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39条规定,“宣告权利的公告仅限于可通过背书等法律转让的证券。”可背书转让的证券包括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提单、仓单、货物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公司股份等。此外,台湾民法第1157条规定,死者的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第1178条规定了公告,要求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承认继承;第1179条规定了一项公告,要求受遗赠人表明他是否应当接受遗产;等待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范围相当狭窄。《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申请公示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法律。“因此,从当时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对公示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即主要限于可背书的票据。当票据被盗、遗失或毁损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公示。但是,考虑到未来的趋势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外实行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本条后一款作出了较为灵活的原则性规定,即对于其他事项,相关法律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对公示申请作出规定,《公司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记名股票和提单可以申请公示。《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灭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无效。人民法院依照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该股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和其他交付文件的持有人可以因交付文件失控或者灭失,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告。”
     在我国,适用公示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即海事诉讼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股票和提单灭失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公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扩大可申请公告的案件范围十分必要。一方面,扩大可申请公告的证券种类,不应仅限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海事诉讼中的三种票据、记名股票和提单。也就是说,可以背书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盗、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规定当事人原则上可以按照公示程序申请公示,但有例外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仓单、债券、货物证书和其他证券,也应允许其申请公告。另一方面,对于证券损失以外的其他具体事项,也有必要规定公示程序,如遗产债权申报和继承人的收取,但这与相关实体法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例如,虽然中国的《继承法》对从遗产中清偿死者的债务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示程序。这样,当用遗产来偿还死者的债务时,很可能会忽略一个或一些债权人,因为死者的债权和债务不一定都是公开的,继承人或执行人也不一定知道。因此,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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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