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缔约方 |
释义 |
特别程序的当事人不一定有当事人,申请人也不一定是当事人。具体情况取决于实际情况 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具体的。其特点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在具体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是具体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于特别程序的案件是具体的,即仅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没有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争议,也没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权的指定或者撤销案件在性质上也属于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参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为了确认某一法律事实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为了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为了确认某一法律事实的存在和某一权利的实际情况。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二)没有原告和被告。特别程序的启动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或原告的起诉。申请人或检察官可能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其他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出,原告和被告明确 (三)第一审为终审 案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第一审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检察官不得上诉。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外,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审判组织特别案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单一任命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才能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五)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有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核实事实后,可以撤销原判决,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重新判决。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错误的,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和纠正。没有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撤销生效的判决。 (六)结案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审判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选民资格案件;无争议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期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七)免除诉讼费用。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免除诉讼费用。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财产性案件还是非财产性案件,都必须依法支付诉讼费用 以上是法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特殊程序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知道,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于简易程序,当时可能没有人。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com并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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