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级法院拒绝再审裁定的,如何救济 |
释义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再审维持原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再审。也就是说,此时,系统内的救济措施已经用尽,但可以寻求一些系统外的救济,如向法院、检察院、法院提起上诉或请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依法审理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备审判监督程序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期限的确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再审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交;二年后,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经审理发现法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修改前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但未于2013年6月30日届满的,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届满,2013年 前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仍然适用:(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判决、裁定后两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行为,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人不能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行事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权利要求书(12)原法律文件或裁决被变更或撤销的 (十三)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等行为 以上是相关内容的介绍。读完后,你会有相应的理解。再审后对判决不服的,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来说,你需要很好地理解这一方面。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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