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x股份有限公司与S |
释义 |
审判长、审判员: 受辽宁x有限公司委托,经C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结合本案庭审和一审的案卷,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受理。2007年5月至9月,上诉人(x)向被上诉人提供了200830元。收到货物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签发了“违约单”。根据付款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在付款后出具的原“违约单”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讨。在一审中,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交货清单和欠款”没有异议。在第二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付款的交易习惯。目前,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签署的“违约书”正本六份。《违约单》原件是证明被上诉人债务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债务为六张违约单,总金额为116556元。被上诉人要求偿还银行汇款2万元,仅证明已偿还,属于还款方式。它无法证明它已经偿还了上诉人要求的金额,而且与偿还时间无关,因为上诉人持有六份由被上诉人签署的“欠款”原件。在上诉人的六张“违约单”中,2007年5月9日的“违约单”总价为36504元,由被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货物已退还上诉人。被上诉人退货的,应当收回“违约单”正本,三山公司一审提交的确认书不能证明其索赔。即使标明“返还四套1000r20满天星”的单价为1690元,四套合计为6760元,被上诉人仍需承担29744元。 III.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缔结协议,双方的意志自由原则应得到尊重。同时,关于违约金的协议是关于“延迟履行”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违约方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要履行其债务。一审法院认为,调整违约赔偿金标准是错误的,该标准过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约金高于损失,法院只有在当事人要求减少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做出适当调整。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不得直接调整。总之,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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