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传是一个提议吗 |
释义 |
1、 宣传是否属于优惠? 宣传是向未指明的人发布的,因此宣传不符合要约的规定,而是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成立的构成要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认”,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所谓“诚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因此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在要约中。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包括在内,允诺人就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他做出了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因为本协议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2)要约必须是合同特定一方的意向表达。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要约。但是,报价人必须是合同的特定一方。所谓具体当事人,应当客观地由外部世界决定。至于他们是谁,无论他们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自己还是他们的代理人,他们都可以不受影响。只有当要约被对方接受时,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要约人向谁提出要约,即他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对方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未指明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特定的企业、公司、公司或个人发出的直接要约。并且必须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交付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才能知道,并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如果要约延迟,因为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未传达,则该要约不能被视为已送达。当然,对话要约中没有交付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理解其内容。对于非对话要约,要约书应发送至受要约人可以控制的地点。不需要考虑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打开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5)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外在表现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不具有主动订立合同目的的行为,虽然看似要约,但不应被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只有满足上述五个要素,才能形成有效要约,且要约发出后具有应有的约束力 以上是对鲁巴小编向您介绍的“要约”相关知识的解释。通用域名格式。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我希望小编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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