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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的设立和效力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
释义

1、 要约的设立和效力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
    

要约的设立和效力并不相同。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为订立合同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与事实行为不同。要约作为合同意思表示,可以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特别是,要约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要约发出后,未经受要约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返还、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的意图,必须被受要约人接受,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即订立合同);法律行为不仅包括单方意思表示,还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可以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其约束力仅体现在“不得反悔”上,即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变更,也不能直接产生确立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要约成立的条件要约人应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当要约实际交付给特定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事先声明,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将构成违反原合同义务,并应承担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明确的是,到达意味着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客观地传递给受要约人,而不论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确实知道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如果要约是通过电传发送的,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由于临时事项,可以在将来看到其内容,要约也会生效。
    

以上是相关答案。设立要约有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约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其次,要约必须具有具体内容。但是,要约成立后,不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生效。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相关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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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