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的行政前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合法性必须基于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必须涉及对上述行政前行为的审查 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种观点是,行政前行为与行政裁决行为处于同一位置,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因是这一系列行政行为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不一并审查,原告可能会提起一系列诉讼,直接导致前一判决为“维持行政裁决”,后一判决为“撤销行政前行为”。由此产生的尴尬局面导致行政和司法行为的不稳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第二种观点是审查作为证据的行政前行为。原因在于,在安置补偿裁决案件中,行政前行为不是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而是以“证据”的作用出现的。法院应当按照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标准审查证据。第三种观点是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原则,即无效排除和可撤销保留原则。究其原因,违法行政行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对于拆迁裁定前的行政行为,一般违法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其效力应当得到承认;重大违法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视为无效。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避免当事人的系列诉讼,保证司法效率,而且不会放纵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证据的审查实践遵循“不投诉,不关注”的原则。法院审理行政审判案件,不能随意扩大审查范围。此外,全面审查行政前行为将付出难以承受的诉讼代价,这是不现实的。这不仅要求增加被告,而且要求被告提供行政前行为的证据。因为拆迁决定行为和行政前行为不一定由同一行政机关作出。例如,项目设立行为由规划行政部门制定,建设用地许可证由土地行政部门制定,规划许可证由规划行政部门制定,只有拆迁许可证和赔偿决定由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可以想象,由多个行政主体做出的许多行政行为是混合在一起的,法官很难完成如此庞大的审判。在拆迁裁决案件中,行政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证据”,如果不按照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这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某些行政前行为而单独起诉,也可以这样做。由于行政诉讼前行为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行政审判案件的终局结果,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行政诉讼前行为案件,中止行政审判案件的诉讼。判决维持的拆迁补偿裁定案件终结后,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法院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对裁定案件进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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