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合同是在标的物交付时成立的吗 |
释义 |
标的物交付时是否建立了口头合同?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延到达,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时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如承诺超过期限,即受要约人已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邮政部门延迟投递信件),承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未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不接受承诺,则该承诺应被视为有效,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如何确定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是根据要约的方式确定承诺的时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规定的日期或者电报送达、发出之日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邮寄信件的邮戳日期起计算。如果要约是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的,承诺期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 参见合同法第24条:如果要约是通过信函或电报发出的,验收期应从信函规定的日期或电报的交付和发送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邮寄信件的邮戳日期起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报文合同以到达时间为准 如果合同是以数据报文的形式订立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一个特定的系统来接受数据报文,则受要约人接受的数据报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应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应视为到达时间。对话验收以收到验收通知为准 如果通过直接对话进行验收,则收到验收通知的时间应为验收的有效时间。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形式作出承诺。验收一经实施,即视为验收生效时间。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前必须经批准或者登记的,批准或者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需要签署确认书的情况一般来说,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但有时双方会提议,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在谈判中签署最终确认合同后,最终确认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的,合同成立”。确认实际上与接受有关。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要求以其最终确认为准,因此他发出的确认实际上是其对要约的最终接受。可以看出,确认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一个要素。如果一方通过信函、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在签订合同时以最终确认为准,则双方在发出确认之前达成的协议仅为初步协议,对双方均无实际约束力。因此,在正式承诺之前的任何阶段,缔约方都可以在不受初步协议约束的情况下请求确认 在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而不签署确认书是错误的;合同另一方因过错致使信托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允诺人在作出承诺后提出签署确认书的问题,实际上他将推翻或否认已确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口头合同。标的物交付时是否已确定?一般来说,只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双方才能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将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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