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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合同是口头订立的
释义

什么样的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以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口头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外,人们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必要形式和不必要形式。所谓强制性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程序的合同。正式合同包括依法应当采用的书面合同、需要认证或者公证的合同,以及依法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合同。所谓非自愿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某种形式和程序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合同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包含内容的形式。
    

口头合同是一种非正式合同,指当事人以语言而非文字表达意思的合同形式。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结算的交易中非常常见。其特点是简单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很难获得证据,也很难区分当事人的是非。因此,《合同法》原稿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价格或者报酬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即时结算的除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但是,鉴于中国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例如,在深圳和上海之间的经济交流中,10万元不是一个大数目,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合同法第10条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作了修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地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格或报酬,如果当事人认为金额巨大且无法立即解决,则不应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很难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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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