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管辖权争议移交审判 |
释义 |
【要点】 先立案移交管辖权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先立案的法院和后立案的法院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由于确定销售合同纠纷和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则不同,只有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才能正确判断两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事实] [审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公司作为合同承包商,其处理行为发生在其位于上海的营业场所,且合同履行状态在上海市闵行区,因此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0年9月30日,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拒绝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申请再审,2011年1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公司的工厂,对本案有管辖权,2010年10月8日**公司拒绝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1月17日维持原判,2011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两院审理上述案件的管辖权作出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指定管辖权的通知》,认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销售总合同纠纷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应由同一法院共同审理;2.本案中的合同属于加工合同争议;3.首次备案和管辖权移交规则不适用于本案。因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诉**公司总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评估]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审判法》规定,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同的,由以后提起诉讼的法院,在获悉先立案法院的情况后七天内,裁定将案件移交先立案法院共同审理。根据上述规定,首次备案和管辖权转移规则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争议,并在不同的法院以不同的主张提起诉讼;第二,先立案的法院和后立案的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上海法院和安徽法院受理的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纠纷。这两个法院不反对将他们一起审判。因此,首次提交管辖权规则能否适用于本案,关键在于两个法院是否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由于确定销售合同纠纷和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则不同,只有准确地确定案件的性质,我们才能对两个法院是否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案中的合同应定性为销售合同还是合同性质的合同 本案的定性是确定本案的关键本案的主管法院。虽然本案中有争议的七份合同被命名为“订单合同”,但“订单”一词并不完全等同于“销售”,而且“订单”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明确、标准化的合同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如果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确定。在本案中有争议的七份合同中,从未出现过一方“购买”另一方产品的说法。仅“采购合同”的名称不足以确定有争议合同的性质是销售合同。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析,可以反映本案争议合同性质的以下几点: (I)合同标的物是模具以及与模具匹配的自动排纸机、肋骨切割系统等设备。模具由一个模架和四个模箱(或六个模箱)组成。合同附件中的技术规范对模具的整体结构、主要工艺、运行性能、模具试验条件和产品提出了特殊要求。产品制造图、引线框架图、工作台平面图等相关生产要求由**公司(需方)提供,这些图纸和技术协议作为模具验收的依据。上述协议明确反映了**公司按照**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工作成果,这是本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而不是转让所有权,这符合本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就七份采购合同之间的关系而言,所涉及的不同型号模具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是不同的。图纸上约定的尺寸单位为mm,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图纸由双方经办人员会签,作为合同附件,这进一步反映了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公司专门为客户开发半导体产品模具,并根据客户提出的特殊定制要求进行生产。模具及配套设备为定制产品,也证明争议合同的性质为加工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应定性为加工合同争议 II。上海、安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本公司与**公司未就合同的履行地点达成明确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合同履行地点的函》,加工合同主要依据的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承包商的表现取决于其自身设备的使用、技术(如果人力是先决条件)、承包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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