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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内行事
释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但审判期间重新计算。在刑事诉讼法实践中,有两种方式处理分歧后指定管辖的案件
    

首先,侦查终结后,移送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起诉。p>

其次,指定立案的公安机关要求其上级公安机关与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市基层法院管辖,通知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权的交接处,两个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点无法确定,造成管辖权竞合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判期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逐级报告上级普通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变更管辖的。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包括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以及因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不能很好地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决定,应当分别送交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公诉案件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行政法中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事实上,指定管辖权也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处罚管辖权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复杂的处罚情况
    

对于指定管辖权的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并提交指定法院审理和管辖。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我们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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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