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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释义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这样的疑问:债权人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权利”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债务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是为了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还涉及到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无论债权人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还是“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和解决都离不开司法实践,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设计,更重要的是在实践层面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既符合法理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初衷是恢复债务人在一般财产中的地位,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个别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其行使范围不限于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而是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通过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转让的财产将归还给债务人,其财产偿付能力将增强。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仍应由全体债权人分享
    

债权人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事实上难以实现。首先,债务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共性。法律只要求债权人了解债务人。债权人注意债务人财产的变化以清偿其债权,但知道债务人是谁、债权人的债权是多少并不属于债权人;同时,债务人也有各种理由拒绝通知其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一般而言,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也不必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不理会其他债权人
    

其次,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不会像申请破产一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实现自己债权的,可以用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由于法律规定了撤销权,债权人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要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前提是不仅要知道债务人的债权人是谁,债权人的债权是多少,还要明确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金额。这些情形直接决定了撤销权的诉讼结果。这给债权人在诉讼中行使撤销权带来了困难。其次,债权人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无诉无理”的原则。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享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或者迟延主张权利的,在本案中,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先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授权。否则,提起撤销诉讼的债权人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撤销诉讼
    

最后,债权人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理论前提是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主张“债权人应当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只行使自己的债权,其他债权人将参与分配,这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收入有限,无法实现行使撤销权的诉讼目的。因此,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扩大到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观点基于取消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这一理论前提。这一不切实际的理论前提是债权人应当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根本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取消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即难以操作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取消权。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设计脱离司法现实,没有在程序法层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而在实践中不可操作的结论是对传统理论的固执己见
    

建立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可以被人们广泛接受,建立撤销权制度也是如此。相反,一个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上多么"完善",如果不能在实践中运用,就没有价值;;最终会被人们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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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