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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是什么
释义

1、 什么是合同解除权,即合同解除权,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解除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与绝对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然有效,因此合同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至合同成立之日,且不得从一开始生效。合同解除权是一项不同于债权人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和规格的错误理解,使行为的后果与其本身的意思相反,造成重大损失。明显的不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其自身不利的合同。这不是受害方自愿接受的。其主要特点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缺乏经验和紧迫性。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平衡来判断。只有将主客观因素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识别明显的不公平性
    

3。利用他人危险是指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迫切需要,迫使另一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与其真实意图相反的意思表示。欺诈或胁迫是指一方通过欺骗或实施非法行为,使另一方表达其违背真实意图的意图,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危险
    

III.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1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应遵守法律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行为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有瑕疵意图的一方,即:,有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为主要方,有时为双方)因明显的不公平而使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骗、胁迫和处于危险中的一方。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当合法。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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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