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中主债权的金额是否有限制 |
释义 |
质押合同中主债权的金额是否有限制?质押合同中主债权的金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如果双方约定最高金额,(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是货币债权、特定财产支付债权或者种类财产支付债权,有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以货币计量的主债权的数额。不属于货币性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的数额和价格,以明确质权行使时质押财产的主债权数额和优先受偿主债权数额。关于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澄清质押发生的依据,确定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当优先受偿的主债权的范围。(二)质权条件是指质权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质押物的名称是为了明确质押所使用的动产。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必须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即质权实现时,质物的价格必须发生变化。因此,为避免在返还质押物或实现质押权时发生质押物状态纠纷,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质押物的状态,不仅要明确质押物的名称,还要明确质押物的数量,质押财产的质量和现状。如为质押的仪器设备,不仅应注明该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应注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及出厂日期,(三)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要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因此,如果出质人希望适当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可与质权人约定仅对主债权或部分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转让时间 ,因为质押合同仅在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让给质权人时生效。质押合同未记载质押物交付时间或者记载不清的,质押合同成立,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迟延交付质押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偿还期届满前,质权人仅直接享有质押财产的占有权。虽然优先受偿质押已经成立,但质权人实际上只享有期待权。质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就质物的价格变动实现质权。因此,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以确定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押的时间,(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他们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质押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平,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在占有质押财产期间的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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