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方欺诈或买方误解 |
释义 |
“案例”1998年3月,李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房屋合同。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将已开发的滨海社区10栋2单元4楼东户三室一厅住宅预售给李某,建筑面积约80.3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800元,房价约305292元。根据合同,李先生预付了10万元。同年10月,房子建成后,李先生付清了余款,房地产公司将房子(包括一个建筑面积8.23平方米的棚屋)交付给了李先生。当李先生到房地产交易所领取房地产证时,他发现房地产证上记录的建筑面积为72.11平方米,比预售合同少8.23平方米。因此,李先生以该房地产公司面积不足和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将多付的8.23平方米的金额加倍。该平方米的房价为62548元。该房地产公司表示,棚屋面积应计入商品房面积,且该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审判”庭经审理认为,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和《公共建筑面积分配规则(试行)》(2000年修订更新)明确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位”出售,商品房销售面积为购房者购买的套或单元的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建筑面积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基础设施办公室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如果建筑物的技术楼层超过2.2M,则应计算建筑面积。根据上述规定,李某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应包括棚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了李的要求。《分析》关于如何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业内人士可能熟悉,但普通购房者却鲜有人知道。在买房时,李不知道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棚屋的建筑面积。首先,他不熟悉有关规定。其次,他没有具体说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是否包括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棚屋。李先生认为三房一客厅的建筑面积应该是80.34平方米,这属于我的主要误解,而不是房地产公司的欺诈行为。因此,以房地产公司欺诈为由,李请求法院命令他退还双倍多收的房款,法院不予支持,只会败诉。如果李认为出售对他来说不划算,并且不想要房子,他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取消拍卖行的销售合同。由于合同是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此外,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必须在法案制定后一年内。“启示”合同非常重要。在进行大额交易时,签字人必须非常小心。李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规定或就房屋面积达成详细协议。在发现问题后,应慎重选择诉讼理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因重大误解而签订了对您不利的合同,您应在知道取消原因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取消。相关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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